【案情回放】
2014年的一天,刘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带着母亲闫某沿谷黄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薛某醉酒后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闫某、薛某三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与薛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闫某无责任。另查明,薛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则以投保人薛某醉酒驾车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庭审现场】
孟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并不属于免责事由,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损失5.5万元。
【小董解析】
孟州市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谢礼涛认为,免除保险公司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事故发生。虽然保险公司与本案的肇事车辆投保人之间就肇事车辆所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约定,驾驶员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但该条款内容不仅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免责范围,而且此条款也只是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仅在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适用于本案。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因驾驶员醉酒而发生事故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