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金台区宝平路的宝鸡中铁宝桥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一间高约七八米的钢构厂房属于违建厂房,规划部门先后下达停工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而通知下发一年后,违建不仅未拆除,还投入使用了。涉事单位称,已经和规划部门协商好了。
(据3月29日《华商报》)
钢构厂房未经审批便擅自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宝鸡市城乡规划建设执法支队于去年3月5日便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3月14日改正上述行为;今年2月10日,同样由宝鸡市城乡规划建设执法支队下发的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中提到,该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周边城市规划的实施,责令立即停工,务必于7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然而,3月26日记者却在该公司看到,钢构厂房内,工人在加工钢构件。两道违法建筑的拆除决定不仅没有使该厂房寿终正寝,而且涉事单位已经和规划部门协商好了。这样“反转”的结局着实让人意想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总则里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而宝鸡中铁宝桥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为承揽了成都一项目约2万吨钢结构桥梁生产任务,需要建设厂房,在怕耽误工期的情况下就直接建设。其实,在很多地方,像这种“先斩后奏”先建设后审批的建设方式已经是屡见不鲜了。无论强调何种缘由,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纠正,这种道理无须赘言。但新闻中,宝鸡市城乡规划建设执法支队因为单位比较困难,最终两者之间达成了协议,看似执法体现了温情,实则是欠缺对法律法规的尊重。
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讨价还价。否则,执法岂不成橡皮筋了吗?新闻中的如此执法,很容易产生“破窗效应”,假如以后还有类似的违法建筑,难道法律会一次次妥协下去,那么法律的威严将置于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