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确保完成2015年全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近日,我市进一步完善强化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了一系列快报、日报、周报、月报、年报以及专报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据了解,针对污染事故,相关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出第一期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快报,同时将监测数据直接上报省环保厅。对于每日的环境监测状况,市环境监测站要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工作,并每周编制环境空气质量周报上报,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在每周一必须上报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周报。对于地表水检测情况,实行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周一上午11时前完成上周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上报工作。同时,市环境监测站必须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的环境质量月报,并上报市环保局。对于环境质量年报,我市相关部门则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环境质量概要,于2月上旬完成上年度环境监测年鉴,于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并上报至省环境监测中心。
同时,我市相关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建立了焦作市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监测通报制度,根据省辖市政府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结果,由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完成上月的市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监测通报;建立了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制度,根据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结果,由市环境监测站在每月12日前,完成上月的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通报;建立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通报制度,根据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结果,由市环境监测站每周统计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情况,每季度根据地表水水质监测与监管会商会议情况,及时完成市水环境生态补偿通报;建立焦作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制度,由市环境监测站编制年度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并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由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末月5日前,完成本季度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比对报告,并上报市环保局;建立环境质量专报制度,即针对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不定期编制各类环境质量专报。
此外,我市还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面地将监测信息通过当地的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