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和贵平、贾若男)年仅17岁的大学生冯某开学之日与同学到校外饮酒,导致酒精中毒而死。其父母以校方监管不力、疏于管理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冯某从小学习就非常优秀,2012年7月,15岁的他考上我市某高校,成为一名大学生。2014年8月30日,冯某到学校报到后,当晚就和同宿舍的同学在校外网吧上网。冯某和同宿舍的6名同学从网吧出来后,又到校外的饭馆喝酒。他们边吃边喝,不知不觉都喝了不少酒。次日3时左右,同学发现冯某喝酒后失去意识,马上将他送回学校宿舍。3时50分,同学发现冯某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冯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3日,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血醇检验报告单,显示冯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3mg/100ml。司法鉴定部门对冯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冯某系因急性酒精中毒、中枢神经系统受抑制、呼吸中枢麻痹而猝死。
冯某的突然死亡,对冯某的父母打击很大。悲痛之余,他们以学校监管不力、疏于管理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在安慰冯某父母的同时,先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2014年9月26日,学校与冯某的父母约定,由校方预付3万元,作为诉讼相关费用,诉讼终结后按照判决数额抵扣,多退少补。
2014年10月,冯某的父母将学校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事发当天晚上被告学校没有对宿舍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冯某等人不在宿舍,也没能及时通知家长,因此,被告在管理方面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但冯某在事发时已17岁,对于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自身健康状况是能够认识到的,且冯某的真正死因是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猝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法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原告损失的20%,判决被告学校支付原告损失的20%即103083.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