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郑莹莹)4月24日,中站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邢某明知国家禁止在腐竹中添加吊白块(化学名称: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包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2包吊白块,用于生产腐竹。王某所生产的腐竹均已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食品中予以添加并销售,被告人邢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食品,仍向其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腐竹生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