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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作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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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作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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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焦作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2012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类案件1935件,2013年增至2594件,2014年增加到了史无前例的3129件,仅经市中级法院审理的2014年1年的此类案件诉讼标的即达96515.69万元。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的结案率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不到庭,不应诉,逃避执行等造成),2012年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一审结案率为87.55%,2013年下降至82.35%,2014年更下跌至77.5%。因民间借贷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为了妥善处理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通过对近三年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出此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以及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类案件呈现出新特点

  1.民间借贷类案件发生的区域性明显,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从地域看,各县区均有大量此类案件发生,但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好的解放区、山阳区;从案件标的看,民间借贷的数额动辄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千万元;从案件主体看,数十名乃至数百名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告身份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人为主,此类人群普遍存在风险意识较差,容易受别人高息鼓动诱惑,防范意识不强,对高收益投资方式追求迫切,面对纠纷还容易采取过激方式的特点。

  2.出现大量职业化借贷经营主体,并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方式多样性。由于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银行贷款政策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一些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房地产、商贸、金融等行业,向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行业渗透。

  3.民间融资纠纷突发性较强,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多,案件处理难度大。多数未经金融审批的公司、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一旦资金链断裂,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甚至导致围堵政府部门、堵塞公共道路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4.影响认定借贷事实的新情况、新问题多。如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之间的政策法律界限,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集资数额认定问题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二、焦作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逐年激增的原因

  1.现有金融机构对私营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较高。我市经济体系中私营中小型企业比例较高,对资金的需求呈现出规模小、周期短的特点,但由于缺乏必需的抵押物和信用担保,缺乏直接的融资渠道,生产周转资金的不足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有的一个企业借贷私人高息贷款就达6个亿甚至更多,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2.民间资金不断聚集,非理性投资和追逐高额回报的现象突出。我市民间资本实力较为雄厚,存入银行增值有限,股票市场风险太大,房地产、基金等传统投资方式回报率低且不稳定,因此群众对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产生盲目狂热。

  3.相比金融贷款,民间借贷手续简便。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多、时间长。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于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不失为最便捷有效的融资方式。

  4.市场金融监管体系薄弱。融资行为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失位的问题。各类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均不同程度地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等行为,扰乱金融秩序。

  三、民间借贷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亟须解决的问题

  1.借贷双方不出庭现象呈现普遍趋势。为规避审理中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借人往往仅委托代理人出庭。而有些借款人为躲避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法院不得不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延长了审理期限。更有些以高利贷为职业的放贷者或专业经营放贷业务的公司,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住址,或诱导、威吓被告不到法院应诉。这些因被告拒不到庭而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法院很难在一审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导致在二审或再审中“翻烧饼”现象不断出现。

  2.实际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小额的借贷案件,法院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但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在出借人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情况下,借款人不予认可,却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造成困难。

  3.是否存在高息或预先扣除利息难以认定。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无利息的案件,在借贷双方无亲友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即使借款人抗辩称借条载明的数额包含了高额利息,或实际收到的款项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也往往因缺乏直接证据,使法院难以采纳其抗辩主张。

  4.实际借贷主体难以认定。有些公司为规避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指使以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指派公司业务员对外向社会公众借款,款项实际由公司使用,造成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

  5.存在虚假诉讼现象。有些当事人迫于特定债权人追债的压力或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在诉讼中共同隐瞒高利贷的事实,或编造不存在的债务、非法债务包装成合法债务等,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存在的债权,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四、在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中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对策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市民间借贷类案件迅速上升及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现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现象,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把握经济形势,依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两级法院要在党委、人大的领导下,始终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积极开展司法应对,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准确区分犯罪界限、努力提升办案效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排查,对立案、审判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稳妥有序、平稳有度地处理此类案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引导和规范合法融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及时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方协作配合。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地方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做好相关预案,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依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属于虚假诉讼的,在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对疑难法律问题的分析研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犯罪的新态势、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牢牢掌握司法应对的主动权。对疑难案件审判经验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工作意见,统一执法思想认识和裁判尺度。加强与上级法院及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审判指导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4.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相关法院主动与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地区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引导把非法民间融资等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遏制在萌芽状态。其次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以及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工作机制。最后要强化司法宣传。以组织旁听开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分析研判力度,强化司法应对措施,提升司法应对效果;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坚决遏制此类案件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协同相关部门规范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参与社会管理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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