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于2011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原告李某经医院诊断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疾病,需要进行透析以及住院治疗。被告刘某得知原告患重大疾病后,前期还积极协助原告进行治疗,后来便不再支付原告生活费和医药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治病所花费用。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告诉称,自己由于患病无法工作,生活极度困难,而被告却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请求被告给予扶养费和医疗费。被告认为自己在婚前对原告的身体状况并不十分了解,婚后才发现原告有慢性肾炎、高血压、贫血等疾病,但是仍然竭尽全力为原告治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欠下外债10万多元;自己没有工作收入,因此无力扶养原告。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扶养费211元;被告承担原告以后治疗费(以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后原告自己承担的部分)的二分之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马村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婚内扶养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养纠纷大多缘于双方感情发生矛盾时。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互帮互助,现原告患重大疾病,影响了工作和生活,被告作为其丈夫应该承担扶助义务,不应当仅仅限于给付原告扶养费,还应对原告进行生活上的照顾、陪护等。因为从精神上给予对方慰藉,本身就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然产物,这不仅符合立法的本意,也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互帮互助,共同努力经营、维系自己的家庭,特别是在对方需要帮助的时候。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的数额偏高,应以被告的扶养能力及被告所需承担子女抚养及赡养老人等情况综合考量。根据本案实际,由于原告需要治疗,被告亦应承担原告相应的治疗费用。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