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原继东)许某为挣钱养家,做起了开电动三轮车拉客的生意。因为抢生意,许某与同样拉客的王某曾经发生过争吵,再次相遇时,王某的挑衅使得许某未能压制住火气,出手伤了王某。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8月6日11时许,许某在武陟县某大街碰见了曾因抢生意与其发生过争吵的王某,王某故意将车停到许某的车前面。许某不甘示弱,又将车停到王某车的前面。二人随即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最终许某将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许某的亲属对王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