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郑 军
人物档案:拜建国,1980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8年到市中级法院工作,现任该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自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以来,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工作成绩比较突出,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行政审判先进个人,多次被市中级法院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
在拜建国的办公室里,他打开电脑,如数家珍地讲述着曾经办理过的各类行政案件,当中会有停顿、会有思考……这个时候,你会觉得他是一个外表温和、内心充满力量的法官。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作为行政审判法官,拜建国眼里没有官民之分,只有平等的原告与被告;没有贵贱之别,只有敬畏的法律与事实。2011年,拜建国审理了原告某饮品公司、被告博爱县劳动局、第三人闫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起因是作为饮品公司装卸工的闫某,在发现传送设备出现故障后自行修理,结果导致一节手指被轧断。经治疗后,他向博爱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县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但是,该饮品公司不服,认为闫某本身不是修理工,他去修理设备属于超越工作职责,违反了企业的安全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案件专业性很强,拜建国接手该案后,仔细查阅了各方举证和观点。在开庭调查时,闫某的一句“这种情况在公司很多,都是我们自己修理”引起了拜建国的注意。通过各方了解,他渐渐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情况:该公司存在装卸工为了节省时间,对设备的小故障习惯性自行修理的状况,而该公司都未作出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于该公司对闫某超越工作职责的主张,拜建国认为:“饮品公司主张的依据是本企业的内部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只能认为职工只要是在企业规定区域内,从事的是保护企业利益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保护职工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可以作出工伤认定。”合议庭经合议,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饮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博爱县劳动局的行政决定。
立足本职敬业爱岗
工作中,拜建国一丝不苟,对待当事人态度谦和。办案时,他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问题。在审判工作中,拜建国一直以追求科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目标,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做到既秉公执法、又有理有节。拜建国认为,公正是塑造法官形象的支柱,是展示司法魅力的亮点,对公正的崇尚,不仅仅是在司法理念的层面上,更应当注重对公正的实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等魅力。他在审理案件时,严把程序关,以公开促公正。拜建国深知,要搞好行政审判工作,自己首先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功底。为此,他坚持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抓紧点滴时间认真学习法律业务以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结合行政审判的特点,他积极开展法律延伸服务活动,起草了市中级法院近两年来的行政审判情况报告书,即行政审判白皮书,全面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报送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紧张的审判工作之余,他还认真撰写法制宣传文章,积极向《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公民与法》等报纸和期刊投稿,扩大行政审判的影响力。他连续4年法制宣传成绩名列全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