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健全少年审判工作机制 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市中级法院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暨动员会
“移动式”服务 “联动式”调解
图片新闻
法官拍微视 调和一家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做好行政案件裁决者
守好司法公正第一关
不主动退赃就不予减刑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5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主动退赃就不予减刑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河南手机报焦作版》,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版权声明: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91-8797395
分享到:
 
   

  本报讯(通讯员卫光祖、赵彩霞)近日,市中级法院首次对不主动退赃的“三类罪犯”王某裁定不予减刑。

  王某原系河南省伊川县政协专职副主席,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近日,监狱根据王某在改造期间的表现,向法院提请减刑11个月。市中级法院开庭后审理查明,王某犯罪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除追缴一部分赃款外,尚有50多万元还未追缴,王某在监狱改造期间也未主动退赃。

  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虑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王某在服刑期间未主动退赃,未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王某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法院作出了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

 
3上一篇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14012713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焦作日报客户端
焦作日报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二维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