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卫光祖、赵彩霞)近日,市中级法院首次对不主动退赃的“三类罪犯”王某裁定不予减刑。
王某原系河南省伊川县政协专职副主席,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近日,监狱根据王某在改造期间的表现,向法院提请减刑11个月。市中级法院开庭后审理查明,王某犯罪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除追缴一部分赃款外,尚有50多万元还未追缴,王某在监狱改造期间也未主动退赃。
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虑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王某在服刑期间未主动退赃,未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王某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法院作出了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