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瑞玲(身份证号码41082519****060029):
你因在办理温县黄河路东段第0630105466号、0630105497号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不符合你办证时适用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办证条件,也不符合现行有效法规的规定。本机关拟撤销你办理的第0630105466号、0630105497号房屋所有权证。现向你公告送达温住建撤先告字[2015]第003号《撤证事先告知书》和温住建撤听告字[2015]第003号《撤证听证告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我机关领取上述告知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及申请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