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身份证号码41082519****277538):
你因在办理温县黄河路东段南侧温城规地字(2001)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温城规建字(2001)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手续,不符合你办证时适用的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办证条件,也不符合现行有效法规的规定。本机关拟撤销你办理的温城规地字(2001)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温城规建字(2001)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住建撤先告字[2015]第001号、第002号《撤证事先告知书》和温住建撤听告字[2015]第001号、第002号《撤证听证告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我机关领取上述告知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及申请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