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稳定我市住房消费,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2015〕3号)要求,焦作市财政局会同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制订了《焦作市城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5年7月3日
为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焦作市城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购房补贴范围和比例
第一条 购房补贴范围是指市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
第二条 购房时间认定是指从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购房补贴比例是指从2015年6月17日起到2015年9月30日期间购房并从2015年6月17日起到2015年10月30日期间缴清契税,享受缴纳契税的100%补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在10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缴清契税,享受缴纳契税的50%补贴。
第二章 补贴审核发放
第四条 申请购房补贴须提交的材料。申请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存折)、不动产销售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焦作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第五条 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清契税后并填写《焦作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购买商品住房缴纳的契税等票据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焦作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中予以确认。
(二)审核。市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抽调专人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大厅设立政府审核发放购房补贴服务窗口。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商品住房购买时间、备案时间及房屋买卖合同真伪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部门负责复查及核算出补贴金额。
符合条件的,两部门须在《焦作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中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须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市财政部门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或者以即时开户、现金支付等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房人。
第六条 购房人必须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第七条 现役军人、引进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团购住房的,优先办理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购房补贴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理,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十条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预售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否则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
第四章 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十二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