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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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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李领夫就《焦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公布施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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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7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焦作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李领夫就《规定》公布施行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李主任,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好。我国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在这些案件中,“告官不见官”却成了一种普遍现象,这引起了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界的极大关注。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2007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倡导、鼓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2014年11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则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市起草出台了该《规定》。

  问: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重要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俗地讲,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但可以使行政相对人感觉地位平等,容易缓解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而且能够使行政机关及时发现本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及时加以完善,同时也能增强机关负责人自身法制意识,熟悉法律规定,增强业务能力;最重要的是能够树立市民依法维权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效应。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简单明了,共有15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执行、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如第二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第五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进行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第九条规定了书面报告制度,这有利于全市各级法制机构及时详细地掌握辖区内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况;第十二条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列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这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履行《规定》内容有了制度上的保证;第十三条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应被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了沟通机制,要求各级法制机构应与法院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

  问:李主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应该说是人心所向,但我注意到《规定》中将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为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这样规定会不会使这一制度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呢?

  答:不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践探索的成果,虽然可以有效解决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群众“告官不见官”的历史问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自觉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同时还担负着繁重复杂的行政管理职责,要求每个案件都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不现实。相反,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往往分管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他们出庭应诉,既能体现制度价值,也更能收到实际效果。特别是考虑到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案件数量会有较大增长,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当然,这也不是我们对相关概念随意进行限缩性解释,《行政诉讼法》使用“行政机关负责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就体现了这样的立法本意,《规定》只是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以使这项制度能够在我市真正落到实处。

  问:李主任,非常感谢您刚才的详细解释。我想,《规定》出台后,老百姓最关心的还是在“民告官”的案件中,究竟能不能见到“官”?也就是《规定》能否有效落实。所以,我想请您就今后我市如何有效保障《规定》的贯彻落实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答:好的。在这里我想强调一下,任何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也不例外,它从建立、规范直至深入人心,也将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依法行政理念,以理念促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消除行政执法存在的明显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就会“理气”足,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时也不会底气不足,认为丢了“面子”而不愿出庭,以此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其次,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促落实。《规定》设计了书面报告制度、依法考核制度、定期沟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规定》的有效落实,今后在实践中还应不断探索总结,逐步完善相关制度。最后,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以监督保落实。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应列入年度考核,还应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情况;负责人拒绝出庭应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构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须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等。总之,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规定》的出台将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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