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7家电影院,有5家都在检票入口处等设置了“谢绝外带食物”的提示牌。之所以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和食物,一家电影院的工作人员称,这是为了保证大家的观影效果。
有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仅万达院线在2013年爆米花一项收入就高达3.9亿元。显然,自售食品的高额利润是电影院不许顾客外带食品的重要原因。电影院不让消费者自带食品观影显然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影院这么做无非是想多为自己创收,不让“肥水流入外人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很显然,电影院禁止顾客外带食物的规定,正属于影院单方面约定的“格式合同”,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电影院经营者应当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追求利润的同时还应考虑消费者的感受。对于电影院的做法,消费者应当站出来说“不”,相关部门也应制止此类行为,为消费者创造舒心的观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