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主要难题,为解决执行难题,改善执行环境,切实维护生效裁判和法律权威,2012年以来,市中级法院连续开展“雷霆行动”集中执行会战,执结了一批复杂疑难积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5月份第四次“雷霆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1677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5件,作出拒执罪有罪判决13案15人,拘留231人,罚款21起;发布限制高消费令179个、悬赏执行公告60个,在互联网录入和发布1152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刊登,以震慑犯罪。
朱占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每月有5000元工资收入,且其银行卡上有大额现金交易,却不履行7万元的欠款,法院审理期间,才将案件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占峰,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
朱占峰与牛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温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占峰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牛克勇欠款7万元。温县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朱占峰仍未履行义务。
温县法院在执行期间,查明朱占峰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卡账户上有大额现金交易,且朱占峰2014年在新疆工作期间,月工资为5000元。2015年3月11日,朱占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温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占峰对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能够悔罪,且已将案件执行完毕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温县法院判决朱占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朱占峰月收入达5000元,且其银行卡有大额资金往来,显然具备履行能力,但其未依法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白彦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持有多张银行卡及较大数额现金、多次进行经营活动,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躲避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彦其,男,1968年7月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沁阳市阳光假日小区11号楼1单元501室。
白彦其与丁同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经沁阳市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834号、835号、836号3个民事判决,共判决白彦其返还丁同意借款270万元并支付利息,吕卫星、韩道坊、拜洪祥、赵秀云、兰玉萍、尚静、丁保贝等分别承担70万元至270万元不等的连带还款责任。2013年5月27日,沁阳市法院对该3起案件立案执行,担保人韩道坊履行50万元、担保人吕卫星履行10万元、担保人丁保贝履行25万元,被告人白彦其拒不履行。
2014年7月24日,沁阳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对白彦其执行过程中,白彦其为躲避执行,当即驾车企图逃跑,后被执行局干警强行拦下,并随即对白彦其住处及其驾驶的轿车进行搜查,搜查出多张银行卡、大量近期运费和发货票据、飞机登机牌以及现金11429元等物品。沁阳市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由,两次对白彦其实施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8月20日白彦其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沁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沁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彦其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白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朋友自愿代其履行了40万元,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白彦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白彦其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逃避的方式,拒绝承担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且在法院对其实施2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法院审理期间,白彦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由其朋友代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赵华、郭继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将其孙子交由孩子母亲监护,且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又数次将孩子抢走带至异地,致使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华,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汉族,初中毕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怡景苑小区38号。
被告人郭继民,男,1956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汉族,初中毕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怡景苑小区38号。
赵华、郭继民因孙子郭某(2009年6月出生)监护权归属问题和儿媳李文芝发生纠纷。2014年6月11日,山阳区法院判决被告赵华、郭继民应停止侵犯原告李文芝监护权的行为,将郭某交由原告李文芝抚养。
因赵华、郭继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4年8月6日,山阳区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8月19日,法院执行人员到赵华、郭继民家执行该案,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赵华、郭继民同意把孩子送李文芝家与其一起生活,并同法院执行人员一同将孩子送到李文芝和郭鹏夫妇家中。2014年8月25日,李文芝又到法院反映赵华、郭继民将孩子带走,不交其监护,要求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到赵华、郭继民家中对二人做思想工作,在李文芝抱孩子走出门外时,赵华、郭继民态度蛮横,对李文芝进行厮打、阻挠,至李文芝轻微伤,并将孩子抢走。当日,赵华和郭继民便将孩子转移外地,下落不明,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0月28日,在查明赵华、郭继民及孩子在兰考居住后,法院执行人员会同公安人员到该地强制执行,将孩子交予李文芝,李文芝与郭鹏夫妇将孩子带至兰州生活。2014年11月1日,赵华、郭继民又到兰州抢走孩子,致使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
2015年1月30日,赵华、郭继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山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华、郭继民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将孙子交由李文芝抚养,案件执行完毕,并当庭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山阳区法院判决赵华、郭继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华、郭继民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将其孙子交由孩子母亲监护,但其不仅拒绝执行,甚至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仍多次将孩子抢走,并带至异地,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赵华、郭继民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本案虽系家庭纠纷,但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都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靳廷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修盖新房,并盖了门面房用于出租,却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批捕后,其家属自愿代其履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廷武,别名靳来全,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
靳廷武与吴小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沁阳市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沁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判决靳廷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吴小利炭款2943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靳廷武未履行判决义务。沁阳市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2007年4月24日该院以靳廷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决定对其拘留15日(已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靳廷武在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盖了门面房两间,其中一间用于出租(每年租金3000元),并在盆窑村修盖新房。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靳廷武于2015年1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经沁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靳廷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月4日,被告人靳廷武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判决义务,吴小利为其出具了谅解书。沁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廷武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靳廷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自愿代其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沁阳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靳廷武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靳廷武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期间又修盖新房,并将门面房用于出租收益,显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属于罚当其罪。
赵佳佳、赵佳伟妨害公务罪一案
——被执行人近亲属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围困执行人员,并砸毁警车,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佳佳,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爱县磨头镇东马村北昌街1号。
被告人赵佳伟,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爱县磨头镇东马村北昌街17号附2号。
2015年2月11日,博爱县法院执行员王中利等人在博爱县磨头镇东马村对被告人赵佳伟的妻子贾静利执行拘留时,赵佳伟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辱骂,阻拦执法人员带走贾静利,并喊来被告人赵佳佳及其父母在现场聚众哄闹、围困执法人员。期间,赵佳佳将一辆大货车停在执法警车前阻拦,并将警车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砸毁,妨碍执法1个多小时,致使被执行人贾静利逃离现场,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警车前挡风玻璃与前机盖变形损失共计1120元。后执行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2月25日,博爱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赵佳佳、赵佳伟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赵佳佳、赵佳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博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佳佳、赵佳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两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所毁车辆的全部损失,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博爱县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赵佳佳、赵佳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赵佳佳、赵佳伟对执行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并聚众哄闹、围困执法人员,将法院警车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砸毁,暴力抗法,触犯刑律,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本栏稿件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