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数以万计的群众上当受骗、血本无归,有的甚至家破人亡。
非法集资是社会的“毒瘤”,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坑害了广大群众。从今日起,本报推出《擦亮群众眼睛 看清非法集资——从法律角度认识非法集资》专栏,从法律层面解读非法集资的罪行,以增强广大市民的防范意识,擦亮眼睛,远离非法集资陷阱,珍惜一生血汗,敬请关注。
非法集资罪
一、定义: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二、基本介绍: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办法》)来理解。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予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翻新花样,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被识别。比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义,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未完待续)
(焦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