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一起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至武陟县某杏园偷杏,被看守杏园的工作人员发现。两名工作人员不放二人走,试图将其所偷的杏要回来。为摆脱阻拦,张某的同伙对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然后二人携带偷摘的杏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打伤的两名工作人员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虽然张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其应当对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