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主持召开的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座谈会上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并强调,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要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
党纪国法、遵纪守法、违纪违法……常常连在一起说的纪和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认识和把握纪与法的关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于落实依法治国、依规治党要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约束对象也不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
约束对象不同,标准当然不同。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比如,对公民而言,家庭成员、财产等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这些情况必须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这就是党纪对党员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没有党规党纪,国法就很难保障。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拥有相应的公共权力或影响力,如果将党纪和国法混同一起,不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党员干部,不但党的先进性无从体现,而且很可能面临公权力被滥用、国法被践踏的危险,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因此,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既是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
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最重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纪律这把尺子。这必然要求,尺子的标准得严格、刻度须清晰。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比如,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惩戒的基础性法规,一共有178条,其中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这使得纪法区分不明显,不能充分体现纪严于法,也影响党规党纪的执行效果。
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完善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去除党规党纪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现行准则规定的“不准”列入修改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突出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内容,将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丰富、完善、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让准则成为我们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让党纪处分条例成为从严治党的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制度层面的问题解决了,实践层面纪法不分的问题也要给予高度重视。比如,有的党组织把违反纪律当小节,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就不去管、不追究,不知不觉退守法律底线。如果错把法律当尺子,就会产生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惩处,而多数党员“脱管”的问题,就会出现“好同志”一步变为“阶下囚”的情况。事实证明,“破法”必先“破纪”,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必然恶果,党员干部最终出大问题,往往始于破坏小规矩。
所以,在实践层面实现纪法分开,就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早发现早处置,防微杜渐;在执纪中杜绝宽、松、软,坚持严、紧、硬,把纪律管到位上、严到份上,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注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让党纪国法共同发挥作用,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改变腐败发生、发展的轨迹,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实现纪法分开只是手段,目的在于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加强党的建设、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我们要盯准这个目标方向,一方面实现纪法分开,扎细扎密扎牢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确保纪严于法;一方面突出执纪特点,以纪律的尺子严格衡量全体党员的行为,把纪律执行到位,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