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出台恰似一场及时雨,体现了党和政府治理环境“动真碰硬”的决心,也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情况不容乐观,为了“金山银山”毁掉“绿水青山”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绩,不惜上马污染项目,制造“带毒的GDP”;一些地方环境执法软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以罚代管,一罚了事;部分官员默许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甚至为污染企业“一路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凡此种种,究其实质,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一味强调经济建设重要、生态建设次要,只顾埋头抓经济建设,忽视或不抓生态建设。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以往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履职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对失职渎职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导致保护生态环境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要想扭转不利局面,必须让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正“伤筋动骨”,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抓住“关键少数”,才能明确“责任清单”。无规矩不成方圆,生态环境保护同样要立规矩、明职权、严责任。《办法》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这样一来,打破了以往“党委无责”的潜规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明晰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真正让党政领导干部“做好应该做的”和“不做不该做的”。
抓住“关键少数”,才能引领“最大多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参与者、实践着、决策者和指挥者,是名副其实的“领军人物”。生态文明建设搞好搞不好,关键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住了领导,就是抓住了“关键”,抓住了“关键”,就能团结带领群众这个“最大公约数”。因此,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转变思想观念,从头脑中彻底根除“生态建设投入大、见效慢”的消极观念,感召和引领群众自觉保护健康安全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