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依法判决一起饮酒的四被告对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份额进行共同赔偿。
2014年11月24日晚,刘某与杨某等四人一同在某饭店喝酒,其间杨某口鼻流血被送至医院治疗,由一朋友陪同。之后,另两位朋友发现刘某醉酒不能独自回家,于是将其送到家中并安置在沙发上休息。两人随后到医院看望杨某后,又重新回到刘某家中,却发现刘某已死亡。经鉴定,刘某死因系饮酒过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身体状况及饮酒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应对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亦应对自己或他人的饮酒情况尽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过量饮酒造成不当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