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樊国提出辞去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焦作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樊国辞去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