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9月8日澎湃新闻网)
登报道歉并不是新鲜事物。近些年来,随着政府执政意识等的进步,一些政府部门、行政机关道歉的公告也偶然会见诸报端。但法院在报纸上就冤案发布公告,并向蒙冤者道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显然还是首次。就此而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知错而改,并且放低姿态向人民群众道歉,这种思想与意识,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首先,法院对蒙冤者道歉是对其名誉的澄清。这些人背上了莫须有的罪名,他们有的被刑拘,有的人甚至被判入狱。法院纠正案件,为蒙冤者登报道歉,洗刷不应有的污点,以此消除蒙冤者在现实生活中被认为“被抓过”“坐过牢”等影响,可以尽快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与工作。同时,道歉本身也是对蒙冤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
其次,道歉是法院知错改错、承担责任、敢于担当的应有之义。一些冤案与法院以及相关办案人员直接相关。一些冤案虽然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故意,但法院可能也是存在一定过错与过失。法院向蒙冤者道歉,这不仅是一种承担,更是树立开放、文明、自信执法形象的需要。
事实上,法院道歉显然只是冤案纠错的第一步。特别是近些年来,各地冤案不断出现,而其中有不少情况是法院原因造成的,比如工作过失、徇私枉法等。因此对造成的冤案,法院不仅需要道歉,也不能止于道歉,更重要的显然还是调查冤案形成原因,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若是执法者存在徇私枉法等,则更需要进行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