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张国富)随着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来,许多市民致电党报热线咨询,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已实施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8万元的,即可获得“二次报销”。
大病医疗费报销实行即时结算,个人不再垫支,大大减轻病人经济负担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前,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持相关病案资料再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其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手续复杂,个人负担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参保城镇居民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其他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结算方法与原来相比程序简化,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更加方便快捷,大大减轻了参保病人的经济负担。”该中心副主任庞素清说。
另外,对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而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城镇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者)、城镇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等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
记者从《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中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执行统一的政策,各地城镇居民的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完全相同。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河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一出生按规定参保后,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医疗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的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其中,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
根据规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个人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报销。
大病医保新政门槛更低,受益面更广
大病是指支付医疗费用较多的疾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从政策设计来看,上级关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惠民政策导向比较明显。今年,我市居民大病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报销起付线为1.8万元,是河南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报销比例分段划定,最高为70%,待遇也是较高的。”市人社局局长韩明华说,与我市原来实施的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相比,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门槛”更低。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是在医疗费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才进入报销范围,若达此限额,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约在4至5万元,远高于大病保险的起付线1.8万元,报销“门槛”大大降低了。
记者了解到,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起步较早,在全省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早在2009年沁阳市就开始试点实施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到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按照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30元、不满18周岁居民及学生每人每年缴10元两个标准,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到2013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万元。2014年5月,我市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政策。
据悉,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行后,其政策的惠及面更广,这将进一步缓解参保居民“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