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环保聚焦丨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我市全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我市全面落实重点行业 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我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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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落实重点行业 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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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重点行业涉及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量;各重点行业以及储存和运输业的整治验收,按照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中的要求执行,整治过程中要抓住以下重点:

  (1)合理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方案。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加大VOCs废气的回收利用力度,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的总净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5%。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工艺路线。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至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2)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3)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察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重点监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逐步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检测系统,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其排放口的TVOCs排放浓度。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

  环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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