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②)自2015年9月25日起,在存量房交易中,税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提供的正当理由是以存量房交易双方是“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仅适用于住宅类存量房的交易),纳税人应当提供户口簿、户籍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由纳税人填写“直系亲属关系存量房交易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说明婚姻登记信息对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优惠认定的重要性,并就民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核查、信息共享等事项进行协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相应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交易信息、资料认真归档,规范管理,采取风险管理等手段定期抽查、核实,对虚假申报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