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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餐桌安全 守护碧水蓝天
——温县法院严打食品安全犯罪和环境污染犯罪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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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通讯员 张世威 郑 军

  李 楠

  【新闻导读】: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和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成为社会关注的两大热点。在国家持续严打的形势下,仍有一些不法商贩和企业置群众健康于不顾,继续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任意排放有毒废水和气体,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今年年初以来,温县法院积极参与辖区食品市场整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该类案件坚持从快从重原则,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判决;对该类犯罪从重处罚,并适用罚金刑,增加犯罪成本,形成高压态势。

  今年10月,温县法院首次采取集中审理的方式,对3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4起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7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并处以罚金。审理期间,该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排污企业、个体户旁听庭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油条中加入过量明矾 仨早餐店店主被判刑

  群众质疑:生产油条为啥被判刑?

  “生产油条咋还犯罪了?”庭审结束后,一位大爷对温县法院3起“问题油条”案的判决有些不解。

  “不犯罪才怪哩!你没听人家开庭时说,他们往油条里加的明矾超标了,不惩罚他们咋会行!”旁边的另一位大爷说。

  油条是许多人早餐中的常见食品,色泽金黄、香脆可口,深受大家的喜爱。然而,市面上卖的油条并非都让人吃着放心。涉案的3名被告人为使油条更有卖相,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明矾,使炸出的油条膨大、松脆,其中的铝含量远超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案例一】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某在温县温泉镇城内中学对面经营“通旺”早餐店。在油条生产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何某经营的早餐店所生产的油条进行检测抽样。检测结果为:铝含量893mg/kg,超过GB2760-2014限值≤100,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2014年以来在温县温泉镇东关育才街十字口经营早餐,在油条生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油条摊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铝含量562mg/kg,超过GB2760-2014限值≤100,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乔某2013年以来在温县慈胜大街经营一家早餐店。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乔某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铝含量837mg/kg,超过GB2760-2014限值≤100mg/kg,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主审法官、该院刑庭庭长张桂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对食品安全标准有明文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膨化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如果每公斤面制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过100mg,就会给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并处罚金。

  排放“毒水” 四作坊主受惩处

  集中审理:强力震慑污染环境犯罪

  10月28日、29日,温县法院一号审判庭座无虚席,4起污染环境案件在这里集中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部分企业主和作坊负责人参加了旁听。此次集中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在我市尚属首次。

  温县法院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4个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作坊主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被处以罚金。

  温县法院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了从重处罚,坚决打掉“保护伞”,铲除此类犯罪滋生的土壤。

  今年年初以来,温县法院共审理环境污染案件5起,对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对2名渎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了惩处。

  【案例一】

  被告人梁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在温县番田镇前北马村村南一养鸡场内,开办一家小型电镀厂,从事锁梁镀锌加工。在生产过程中,梁某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养鸡场北边的粪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3.154mg/L、总铬含量为7.235mg/L、镍含量为0.73mg/L、镉含量为0.090mg/L、铅含量为0.072mg/L……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从2015年4月起,租用一家废弃养牛场开办小电镀厂。经营期间,王某将所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就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旁边的河沟内。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超出限值的镍、镉、锌等重金属有毒物质。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马某自2014年以来在温县祥云镇王某(另案处理)的电镀厂从事锁梁镀锌加工,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西边的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含量为0.430mg/L、镍含量为0.03mg/L、铜含量为0.02mg/L、锌含量为116mg/L、汞含量为0.00232mg/L,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四】

  被告人倪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温县祥云镇罗坡底村王某军的砖厂非法从事镀锌加工,镀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厂西边的坑中。经监测,坑中废水含锌12.0mg/L(标准为0.006mg/L),土壤中含锌280mg/L(标准为0.6mg/L),严重超标。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4起案件中,4被告人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重金属,即含汞、镉、铬、锌、镍等,人们饮用含有上述重金属的水源会导致神经中枢受损、骨骼疏松以及癌症等严重疾病的发生。任意排放含有以上重金属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并处罚金刑。

  持续高压:确保碧水蓝天、食品安全

  针对近年来“瘦肉精”“毒豆芽”“香油精”“毒卤肉”“毒水排放”等事件频发的问题,温县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判决,对实施危害群众健康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罚金刑,形成对这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该院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定期通报案情,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打击合力;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4件,依法对23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

  与此同时,该院还对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监管人员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进行了处罚。

  “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今后,法院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污染环境犯罪长期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温县法院院长朱战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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