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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检两院联合出台“四步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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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法检两院联合出台“四步工作法”
开创民事抗诉审理新局面,实现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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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郑军、曹艳娜)“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检察院共同出台的规范民事抗诉案件审理的‘四步工作法’很有意义,创建了法检两院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并重的工作局面。”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对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抗诉案件审理的先进经验作出重要批示。

  为全面落实、完善、推广民事抗诉“四步工作法”,11月23日下午,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召开工作推进会,通过查问题、找不足、提建议、建机制,共同研讨相关事宜。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利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康秋平,以及市中级法院审监二庭、研究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和市检察院民行处干警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经过2个多小时的讨论,大家进一步完善了“四步工作法”,针对各个节点又找出了5个具体问题,即抗诉审查阶段沟通不到位、抗诉立案阶段的调解力度不够、调解协议的履行不到位、全程留痕意识不强、法检两院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法检两院经过深入沟通达成以下共识:针对抗诉审查阶段沟通不到位的问题,明确沟通的主体为市检察院民行处,市中级法院审监二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沟通的范围主要是有抗诉可能性的案件;沟通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案件发生背景、当事人信访可能性等。针对抗诉立案阶段调解力度不够的问题,明确检察院应随案移送抗诉审查阶段调解工作记录;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应当用足立案审查时间,主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并制作调解笔录。针对调解协议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客观评价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法检两院应共同提前一周进行督促,告知不履行协议的后果;增加约束性条款,扩大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成本,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针对全程留痕意识不强的问题,法检两院分别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对案件各个阶段的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制作抗诉审查阶段法检沟通意见表、抗诉审查阶段调解表、立案阶段调解表、再审审理阶段调解表、调解协议督促表、服判息诉工作表,详细记录各环节的工作。针对法检两院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法检两院分别成立民事抗诉案件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每年年底定期召开民事抗诉案件裁判情况通报会;定期对新型疑难案件及其他确有必要的案件进行研讨。

  “‘四步工作法’开创了民事抗诉审理新局面,实现了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并重,建立了法检两院共同化解矛盾的新机制,是一次有益的创新和探索。下一步,全市法检两院将携手共同推广‘四步工作法’,力争使民事抗诉案件矛盾化解率达到30%。”会上,法检两院领导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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