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奢靡享乐。那么,官员用自己的私钱进行高消费,是不是就可以了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给出明确说法。《条例》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就是说,官员用私钱高消费也不行。
党风正,则民风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紧盯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要求全党上下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较好地净化了党风政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建设,《条例》对中央要求的反“四风”问题进行了制度固化。《条例》中说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就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干部,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过问。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需要,更是对党员干部队伍的关心和关爱。
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的优秀品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党员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等,甚至追求低级趣味,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破坏了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搞奢靡,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所批评的那种土豪气。各级党组织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不仅要管,而且要严管重罚,从而教育引导全党同志净化生活作风,遵守生活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回归朴素本色。
毫无疑问,人人都希望生活得好一点,党员干部也不例外。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够理解,但是过分奢靡、贪图享乐,群众会认为他们已不像共产党员,而且过分追求奢华生活,也就难以完全将心思和精力放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事上。不管是花的公款,还是用的私钱,搞高消费、奢靡享乐,都会消磨意志、涣散思想,久而久之,很容易蜕化变质,这样的典型案例不胜枚举。因此,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戒除奢靡享乐之风,坚持做到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平调做官。
党员干部要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应当向纪律和道德的高要求看齐,不能没有自我坚持和判断地随大流、赶时髦。更重要的是,反对奢靡已写入《条例》,对党员干部而言就不再只是一个道德概念,而是具有了硬性约束力,一旦违反就有相应的惩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建设,尤其不能有丝毫放松。反“四风”不是一阵风,在作风建设进入新常态的今天,党员干部更要始终保持自省,审视自己的行为作风是否配得上共产党员的称号、是否能让群众满意,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