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看过来四、提取方式和到账时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采取网上银行支付的方式,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到账。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在公积金账户之间划转。一、提取业务分类三、提取所需材料五、提取程序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即可办理。六、办结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
(二)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审核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七、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采取以下方式给予处理:
(一)全额追回已提取资金;
(二)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五年内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焦作日报》上予以曝光;
(四)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二、提取额度及期限
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自住房的;
4.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支付房屋维修基金的。
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非本市户籍或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到外地上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出境定居的。
特别提醒: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有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特别提醒: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为限制性提取。
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允许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
销户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消费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账户不为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还可提取直系亲属账户内的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项支出的总金额。
租住焦作中心城区内的,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10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1200元;租住焦作六县(市)的,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8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1000元。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时,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但账户余额不能为零。
时间限制: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连续五年内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也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每年可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租房、支付物业费、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年一次。
(一)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可以为20%)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二)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准购证、购房协议。
(三)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自建住房:
1.房屋坐落在农村,需提供①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土地使用证);②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③乡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2.房屋坐落在城镇,需提供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②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③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
(五)棚户区改造房、征(拆)迁安置房,需提供征(拆)迁补偿协议、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30%以上的付款收据、安置房证明、资金补偿卡。
(六)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七)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1.一次性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放贷银行的当日还款对账单;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2.部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每一年办理一次,需提供借款合同、放贷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提取金额应当不高于申请时上一个月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2倍,并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八)支付物业管理费,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和物业费收据。
(九)支付房屋维修基金,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和房屋维修基金收据。
(十)支付房租,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当年“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十一)职工离、退休,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十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四)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需提供失业证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五)职工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六)非本市户籍或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
(十七)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到外地上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调动手续(包括调入与调出双方商调函、外地市就职证明、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之一)或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八)职工出境定居,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永久居住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九)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当年有效)。
(二十一)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突发重大疾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一年内10万元以上的医院收费凭证、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