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1月4日,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诈骗一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以能将被害人靳某安排为某局正式工作人员为名,分3次共骗取被害人靳某人民币9万元。所得赃款,张某分别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利息和生活消费。2015年3月27日,被害人靳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