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它的实施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
讨论与期待多年之后,《反家庭暴力法》终于实施,这无疑是中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法治进步、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
对《反家庭暴力法》,媒体总结了六大亮点:一是“恋爱、同居等发生暴力纳入治安、刑法调整”;二是“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三是“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四是“医疗记录可作为暴力发生的证据”;五是“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六是“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这六大亮点中,第一点是家庭暴力行为的“扩容”,第四点是家庭暴力的证据与取证等规定。其余四点,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明确了相关行为和责任,规定了权限与反家暴措施,但其明显还有一个共同点,即传递了“家庭暴力行为并非家务事”的思维。
“家暴非家事”并不是一个新思维。比如此前的“110需要出警家暴报警”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都有“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意识与规定。
此次《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无疑明确与强化了这一意识,从理论上、法律规定上,完全跳出了“家暴是家事”的认知局限。这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也是“公安告诫”“保护令”“取消监护资格”等规定和亮点的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点。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从立法意识到具体执行,从法律规定到条款落实,跳出“家暴是家事”思维,还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阻碍与困境。比如,受传统思想影响严重,一些施暴者不认为“打孩子、打老婆违法”的惯性思维怎么克服?一些被虐待、被施暴者,在“家丑不外扬”思想的驱使下,不懂或不愿向外界求助的思想如何改变?一些邻居、村民、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明知道“XXX有打孩子、打媳妇、打老人”习惯的情况下,认为“那是别人家的事情”或者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没有主动劝解、干预等,这该怎么办?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有明确的“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的规定,但具体该如何操作?
很明显,让《反家庭暴力法》真正落实并发挥家庭保护等作用,任重而道远。最起码,一方面还需要“家暴非家事”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执行标准等,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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