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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诈骗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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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虚构事实诈骗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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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陈丹丹、王莉莉)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何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何某谎称运输煤、石料等需要租赁货车,并以预付少量租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与被害人张某、魏某、薛某、高某等8人签订货车租赁合同,以每月1.5万元或2万元的租金租赁他们的货车。何某取得货车后不从事任何营运,将车交与兰某作抵押,取得月息为1角或8分不等的高息借款。何某后因无力支付兰某借款本金、利息和被害人租金,逃至外地。经鉴定,被骗货车价值158.4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2013年4月至9月期间没有正当职业,除抵押被害人车辆获取借款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基于租赁合同取得被害人车辆后即抵押于他人获取借款,且该借款为高息借款。何某在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不具备取回抵押车辆并返还被害人的能力,因此可以认定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的目的。客观上,何某实施了虚构事实,以支付押金以及部分租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自愿将车辆交出的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武陟县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在此提醒,合同诈骗形式多样,重复抵押、先付部分款项、虚构身份、虚构财产等手段使人防不胜防。当事人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回报或优惠所迷惑,以免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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