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的万强(化名)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一名机长,因对公司管理等方面的不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对此,你怎么看?
【观点1+1】
@不知潇湘在何处:培养一名飞行员的成本确实很高,但这不能成为航空公司任性索赔的理由,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也要进行反思,像这样单方面把责任全算在飞行员头上,明显不公。
@樊耀文微博:不管是定向培训还是委托培训,培养费是由东航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东航用人应该遵循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的双向选择的原则。万强选择辞职是因为对公司管理方面的不满,公司应该深思管理缺陷在哪里。
@落雪怎无痕:虽然东航声称万某是他们委托培养的飞行员,但这不能成为限制其选择离开的理由。
@暖暖小月儿:飞行员的培养确实不容易,而32岁的年龄正是好时候,航空公司不放人也确有苦衷,但索要500万的培养费是否合理还有待法院审理。航空公司既然想留下飞行员,为什么双方不能开诚布公地谈谈,是什么原因让飞行员想辞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才能提升员工满意度。
@奥格了:既然飞行员对航空公司的管理不满意,航空公司就应该积极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创造拴心留人的温馨环境,而不是单方面通过索要高价“分手费”来制约员工。
@大脑门可聪明:虽然航空公司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承担了相应的培养费,并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提出离职”,但该条款明显侵犯了个人的择业权,应属无效条款。
@清静晓梅:飞行学员入学的时候是和所在的飞行学院及航空公司签订协议的,是该航空公司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的,费用的确是该航空公司所承担的,因此万强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睿平:既然当初签订了培训协议,航空公司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并承担所需培养费,如果航空公司没有违法违规,那么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至于500万元是否合适,若协商不成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下期话题】
关爱还是纵容
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愈来愈多的人成为“低头族”,然而这也成为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为了避免“低头族”因不看路而发生交通意外,德国2个城市在地面安装交通灯,当电车或巴士经过时,红灯就会闪烁以提示行人。对此,有人认为是对“低头族”的人性化关爱,值得借鉴,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对“低头族”的纵容,会让更多的“低头族”忽视周边交通环境,带来更多的交通隐患。对此,你怎么看?
(参与热点话题讨论,请关注《焦作日报》官方微博:@焦作日报)
本期栏目主持人 本报记者 王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