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统一规划设置
我市城区早餐摊点的管理对象主要是指经营者依托门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早餐经营的摊点;无固定门店,利用早餐车或其他设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早餐经营的流动摊点。
城区街头流动早餐经营摊点设置应当遵循“疏导结合、方便市民、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逐步取缔”的原则,统一规划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管理标准。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和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周边禁止设置早餐摊点。鼓励流动早餐经营者进入店铺、集贸市场等固定场所经营。依托门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早餐经营的摊主应当到辖区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内限时经营。
流动早餐摊点经营场所设置应当符合6项要求,即避开主干道和道路十字口;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道路景观;不影响园林绿地和公共设施的完好;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有较宽敞、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凡经审批规划设置的早餐摊点,各城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有情况,应当向市城管局作出说明,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关键词:室外限时经营
早餐摊点管理实行室外限时经营,日常经营停止时间为每日8时30分,法定节假日为9时。
早餐摊点在经营期间,要做好场地卫生保洁工作,配备专用的垃圾容器,定时保洁,做到地面无塑料袋、无纸屑、无油渍、无污水。
早餐摊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室外限时经营规定;依托门店的早餐经营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前,把经营所用的桌椅板凳、炊具、容器等搬入屋内,把门前路面卫生打扫干净,不得遗留垃圾;规划设置的流动早餐经营者必须做到准时撤摊,停止经营,撤摊后不得将经营早餐车辆等设施随意摆放在经营点附近,并确保场地干净整洁无垃圾存留。
经营者应与辖区城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和早餐摊点行业规范管理自律承担书,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自觉服从监管。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面积、私自延长经营时间。
关键词:严把食品卫生关
根据规定,早餐摊点供应的食品和包装应卫生、便捷、环保、安全。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使用的餐具必须做到清洗、消毒、保洁,因条件限制,操作场所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具备合法资质企业生产、消毒的一次性餐具或消毒密封后的餐具;遵守《焦作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不得使用地沟油等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来路不明产品,不得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遵守各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随意摆放或利用运载工具流动销售,不得擅自搭建推拉式大棚、简支式大棚、吊挂式大棚、围挡式大棚、遮阳棚以及其他影响市容的附属设施。
早餐摊点应当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铺设防油地布,严禁将餐厨垃圾、污水倾倒在路面、绿化带,确保地面无油渍、污水,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整洁。
经营者应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不得在经营地点现场清洗餐具、洗菜、宰杀畜禽;油烟、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应当遵守“门前五包”责任制,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共设施,做到经营现场无乱贴乱挂、无乱堆乱放。
关键词:违规取缔规定
早餐摊点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管、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安监、卫生、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加强对早餐摊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安全卫生等工作的检查督导,依法严厉查处取缔乱设摊点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各类对早餐摊点经营者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共同监管、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早餐摊点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早餐摊点经营者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宣传教育,第二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辖区城管部门予以取缔。
此外,因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需要,需取消或搬迁早餐摊点的,早餐摊点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