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扎实推进我市“蓝天工程”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努力实现今年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近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专门下发了《2016年度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市环保监察部门已经开始对“散、小、乱、差”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据了解,今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蓝天工程”目标任务,通过部门联合督查、综合督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依法依规实施问政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停产整治、取缔关停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目标顺利实现。
据市环保监察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根据该方案,全市各级环保监察部门已经开始对燃煤企业的煤质及钢铁、平板玻璃制造等行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今年6月份,将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同时,对工业堆场扬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其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墙(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今年7~8月份,将开展工业炉窑企业(碳素等)执行新标专项检查,确保《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认真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等措施,并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按照《焦作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确保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今年9~10月份,将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建成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所有区域的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同时,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市12家燃煤发电企业和全市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完善并公开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通过环境监管网格,逐级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明确奖惩制度,务求落到实处。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进行整治,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推进“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有效解决好各类大气污染问题。市环保局将继续发挥综合督查作用,重点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和环境监管网格责任,对发现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懒政怠政问题,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努力形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