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月17日9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档案,并及时公开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可委托省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政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违规的,扣减其许可预支增量指标。
第二十九条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排污权指标实行动态调度和管理。建设自动监控基站的重点排污单位,以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权指标使用情况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其余排污单位,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排污权指标使用情况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核准确认排放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