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参照郑州市等外地市做法,日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焦作市空气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据了解,考核将根据各县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空气质量考核因子综合得分情况,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定,然后实施财政奖励或扣款措施。
据市环保局相关人员介绍,目前,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分为两组,第一组包括五城区,即: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第二组包括6县市,即: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温县。考核因子为三项,即,PM10、PM2.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三项内容在考核中所占权重分别为50%、30%、20%。
具体考核方式为考核各个县市区每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其中,解放区考核市环保局和焦作影视城站点、山阳区考核市环境监测站和市太极体育中心站点、中站区考核中站区财政局站点、马村区考核马村区环保局站点、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考核示范区管委会站点;沁阳市考核沁阳市环境监测站站点、孟州市考核孟州市人民政府站点、博爱县考核博爱县环保局站点、武陟县考核武陟县人民政府站点、修武县考核修武县环保局站点、温县考核温县环保局站点。
据了解,考核分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月考核,对每组考核排名第一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财政奖励,排名倒数第一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财政扣款。另外,对月排名第一位的县市区,PM10月均浓度值、PM2.5月均浓度值、环境空气质量月综合污染指数中有一项比上年同期不降反升,取消当月奖励资格;对月排名倒数第一位的县市区,PM10月均浓度值、PM2.5月均浓度值、环境空气质量月综合污染指数如果均达到市定目标值的,当月则不予财政扣款。年度考核,对于PM10年均浓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降低每立方米1微克的县市区,实施30万元财政奖励;对于PM10年均浓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升高每立方米1微克的县市区,分别实施30万元财政扣款;对在全省通报排名位列后十位的县市区,一次实施30万元财政扣款。
另据了解,《焦作市空气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还规定,各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及市财政结余资金,应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监测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奖励、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