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保护与奖励
按照《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指使他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实名举报
根据法律规定,实名举报是指使用真实的个人姓名、单位名称以及真实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一种或几种联系方式,通过走访或者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违法犯罪的举报。实名举报除通信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如何举报
公民最好采取实名举报方式,以便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同时,公民还可以采取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举报(www.12309.gov.cn)等方式进行,举报电话为12309。衷心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会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查处,及时反馈,真正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本报记者 邓 帆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