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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公平正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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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邓 帆

  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你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对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行政裁判存在异议时,当你发现审判执行人员违法办案时,一定要记得还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走进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为先进集体、去年在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考评中位居第一的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看一看这里的检察干警是如何创新监督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这是一起因5000元遗失款而引发的10年诉讼案件。

  2006年1月24日,修武县某村村民姬某和好友朱某一道去集市买馒头,路遇怀揣着5000元现金到亲戚家还账的邻居荆某。谁知,还没到亲戚家,荆某发现钱丢失了,遂一口咬定是姬某捡走了自己的5000元钱,并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合成一张姬某站在三轮车旁数钱的照片,以此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姬某。法院对照片进行了技术鉴定,认定此照片系技术合成不能作为证据,荆某撤诉。

  为达到让姬某还钱的目的,2007年冬天,荆某夫妻又经过谋划,以签收挂号信为名诱骗姬某在伪造的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等手段伪造证据,向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姬某。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均作出荆某胜诉的判决。因姬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未执行法院判决,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执行完毕。

  2014年8月,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一起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时,发现此案有多处疑点。可是,要对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进行监督,谈何容易。

  发现疑点不能放,公平正义在心中,必须体现在办案过程中,尊重事实、注重证据。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3名干警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走访、外围取证,并多次到荆某的丢钱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又对荆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政策讲解,终使荆某主动交代了诬陷姬某、其丈夫伪造还款协议,并采取送挂号信的方式骗取姬某签名的事实。后荆某的丈夫也在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伪造协议书的过程和第一次合成照片的过程。随即,检察干警对参与送挂号信及合成照片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查清荆某诉姬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的真相,遂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去年12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此前的民事判决,姬某的不白之冤得到洗雪。

  这起案件的办理,凝结着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的爱心、公心和责任心,也是他们积极行使、发挥民事行政调查权,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经典之作。仅去年,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就办结各类民事行政案件58件,其中提请抗诉的2件、促使改判的3件、民事执行案件2件、督促履行职责5件、程序违法监督9件,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监督不容易,监督到位更不容易,民行检察监督尤其不容易。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性地依法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检徽添光彩,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不断地探索。

  今年年初,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苑某申请的行政监督案中,发现修武县工信局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存在失职行为,遂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尽快提起确权之诉。经查,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修武县轻工公司(后更名为修武县工业公司)由其上级部门县轻工局出资设立,工业公司实际享有新焦公路路南3处房屋产权和公司全部资产。张某与工业公司主管部门县经贸委两次签订合同承租新焦公路路南3处房屋,至2000年年底到期。后因经济体制改革,修武县工业公司难以为继,张某主张是其个人投资兴建工业公司,至今占据房产致使国有资产未能清算。修武县工信局作为主管部门,在下属企业产权存在争议之时,怠慢监管职责行为,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损害国家利益。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发现县工信局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失职行为后,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尽快提起确权之诉,确保国有资产不再流失。目前,该县工信局已接受检察建议,提起确权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郭某认为判决赔偿数额过少、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时发现,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护理费、误工费计算及给付方式、精神抚慰金酌定及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同类案件赔偿金额悬殊。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发现问题后,经审查抗诉,使得受害人比原判决多获赔偿款近8万元。

  针对修武县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问题,通过召开民事审判监督联席会议,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与法院民事审判庭人员探讨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修武县法院对建议非常重视,以文件形式统一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通过对一个案件的监督,建立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防范问题的机制,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监督的目的所在。”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王海印说。

  不仅如此,去年以来,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还在全市率先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调阅法院非诉执行卷宗37案,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给法院出具虚假证明、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一致、申请执行前未予催告等违法情形,法院执行人员存在违法结案、违法收取行政机关申请费等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及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47份,7人被追究责任。此项工作的做法和取得的效果,受到了省检察院民行处的充分肯定,市检察院也在全市检察机关进行了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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