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你公司应于2016年6月9日前缴纳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的租赁费。但你公司至今仍没有缴纳,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及《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我公司特依法通知你公司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我公司已于2016年6月14日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你公司,并经过了公证。特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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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