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在30日内将装修的可拆卸的物品搬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归甲方;但有碍于房屋结构安全或房屋日后正常使用或不可移动的,不能拆移。”由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公司已依法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你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的三日内也未与我公司协商解决处理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事宜,故你公司不再享有租赁权,你公司应将租赁物返还给我公司。现我公司通知你公司在30日内:1.将租赁物内装修的可拆卸的物品搬走,恢复原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归我公司。2.所有你公司物品,你公司均应清理干净,否则我方会对出租房屋内所有物品进行转移、保存、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焦作市中厦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