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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向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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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7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教育部向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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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教育部19日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办法》明确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构成学术不端,高校应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这些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办法》要求,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教育部及各高校历来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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