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女士的宠物狗丢失后,怀疑是住在楼上的邻居张先生所为,于是多次上门要求道歉并在社区内张贴“骂人公告”。张先生遂将纪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恢复自己的名誉并赔偿2.5万余元。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据《京华时报》)
因心爱的宠物狗丢失,便出口骂人,甚至为发泄情感的戾气而张贴“骂人公告”,纪女士发乎情的冲动之举,显然已经失去理智,被对方告上法庭,也在意料中。尽管纪女士张贴“骂人公告”的举动是否针对原告还需司法确认,但从本案披露的相关情节来看,纪女士张贴谩骂他人“偷狗、害狗,全家不得好死”的公告确有其事。如此不理智的举动,不但有伤道德,而且也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实不可为。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公民的名誉权不得随意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公民名誉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对此的规定是:“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纪女士因为宠物狗丢失后,为对被自己所怀疑的偷狗者发泄不满情绪,在小区内张贴“骂人公告”,其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果纪女士的侵权行为一旦被法院庭审查证属实,那么纪女士必然会为自己的不理智之举付出应有的违法代价。
从情感的因素来说,纪女士之所以张贴“骂人公告”,确实是因心中的愤懑无处发泄。表面上,“骂人”是发泄愤懑的一种方式,似乎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最多只是体现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不敢让人恭维而已。但不要忘记,即使从道德的层面讲,骂人也是不对的,更何况还以张贴“公告”的形式,让骂人的内容广而告之?这不仅有违基本的伦理道德,而且还因为骂人方式的极端化而触犯法律,给被骂者造成身心和人格的伤害,有损被骂者在公众中的名誉和形象。这种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不容,又超越了法律底线,更需要引以为戒。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类似采取这种极端方式骂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件并不鲜见。这种情况的多发,主要在于骂人者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识。在不少人眼里,骂人算不上违法,只是愤懑怨气的一种发泄方式,即使骂过了头,最多只不过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而已,不会被“上纲上线”地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反过来又会促使以极端方式骂人的进一步发酵。一旦被诉诸法律,骂人者才因法律后果的严重而心生悔意。从这种意义上说,因张贴“骂人公告”被告上法庭,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古语云,发乎情止乎礼。所谓的“止乎礼”,就是要受礼义的约束,不能因情绪的发泄而不顾礼义的约束红线。古代的礼,本身即含有法治的意思。换言之,用今天的法治观点来审视,“止乎礼”就是要求情绪的发泄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以张贴“公告”的极端方式骂人,本身既为伦理道德不容,又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不但不应“发乎情”,而且更应“止乎礼”。因此,作为有道德和法律责任的个体,在情绪的发泄过程中,必须坚守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底线。这是张贴“骂人公告”涉嫌侵犯名誉权的最大警示,必须警钟长鸣,须臾不得淡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