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HD1710等15台小型汽车所有人:
你名下的车辆因交通违法被电子监控抓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第5条之规定,我大队先后通过当面通知、发送短信、邮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发布公告等不同方式督促你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截至目前,你仍未去处理你名下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你名下的车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交警部门拟对你进行罚款处罚。对你的处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提出。
附:拟作出罚款处罚的15台小型车辆车号:
豫HD1710、豫HZ0096、豫HA1638、豫HW5088、豫HD1758、豫HNB918、豫HN7879、豫HK8087、豫HM6886、豫H85565、
豫HA7722、豫H85733、豫HWW778、豫HE7880、豫H77952
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