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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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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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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及维护、保养、检测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概括性很强,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设备种类、单位、环节很多,要求也比较严格,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采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各种安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力、财力、制度、技术等方面都作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同时,要根据安全设备的特性,定期进行检测,发现安全设备性能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本条还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是否发现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 安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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