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直地催字(2016)第02号
焦作市汽车配件厂,纳税人识别:410800173474888,法人代表:薛阳武,经营地址:焦作市南通路52号。
你单位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7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税务通知书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焦直地税限改【2016】0011号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