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年底,讨薪问题又见诸媒体。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北承德县法院因为“结案率考核”,将两起欠薪劳动争议的执行案件中止和撤案。此事经披露后,11月25日,承德县法院出具书面回复称:“我院并未执行到位,作出执行终结裁定确有错误。”
(据人民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年底的中央政法委会议也强调,要取消结案率等不合理考核项目。然而,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仍有地方法院顶风搞结案率考核、年底不立案甚至撤销案件,个中缘由值得深思。
结案率考核其实早已遭各方诟病。一方面,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不得不在临近年底时加班加点,本应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检察官等被结案率折磨得焦头烂额,变成了“计件工人”;另一方面,对广大群众来说,结案率等个别指标分量畸重,也导致“年底立案难”的新闻屡屡“上头条”,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不排除有的部门为了追求数字漂亮而忽略了调查细节,人为出现一些假案错案,有损法律公正。
不可否认,结案率自身当然具有一定的统计学意义,但对于衡量办案质量却未必有足够的说服力。是否判决有罪、案件是否具备结案条件等,终究要以法律为准绳,数据高低只是反映客观事实而已。这些指标成为司法机关的考核依据,本身逻辑上就很难说得通。归根结底,结案率等数据能反映出一些现象,不妨作为资料参考,但不应成为考核办案质量的硬指标,更不该因此滋生出所谓的“司法政绩”概念。
其实,维护司法正义与考核法院工作之间,并非一个“哈姆雷特式”的命题。对法院来说,它的职责就在于一碗水端平,依法办案,把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民众信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至于在数量上,一年结了多少案,则不宜过分追求。审理案件需要讲究的是程序与证据的严谨,做好了这些,即使一年办的案件不多,也反映了法官与法院的依法办案精神。
因而,结案率死而不僵的背后,隐藏的是当前考核机制不科学的问题。笔者注意到,在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每每提到要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并不会在结案率、有罪判决率等数字上体现,而是让法治理念贯穿在每一个个案之中才能实现。司法改革要想有深层次的突破,就必须全盘考虑,针对法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超越以结案率论英雄的行为,破除“刷数据式”的“结案率崇拜”,重申法院之审判独立地位,法官之服从法律要义,以机制建设确保法官真正忠实于法律,而不必受诸如结案率等非法治因素影响,才能给案件审理工作免除不必要的麻烦与影响,捍卫民众的法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