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苑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甘为劳动者解难题
一个法官的“中国梦”
善解百姓千千结
身披法袍的“女汉子”
柔肩担道义 巾帼赤子心
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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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记武陟县法院刑庭审判员常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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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陟县法院刑庭审判员常丽君。
 
   

  本报记者 董柏生

  见习记者 马林声

  人物档案:

  常丽君,女,1981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1年2月进入武陟县法院工作,先后在该院执行局、立案庭、民二庭、民一庭工作,现任该院刑庭审判员。2012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并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2013年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作为一名法官,不能机械地判案断案,只追求法律效果,还应该注重社会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这些都是我们的职责。”与常丽君交流,她的社会责任意识令记者钦佩。

  常丽君在承办案件中极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注重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她总是以“朋友”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然后从法律的角度给双方分析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同时又不失法官应有的威严,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当事人讲事实、摆道理,最终促成双方自愿选择调解。

  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审理此案时,常丽君了解到李某是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但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于是,她在对李某加强教育的同时,积极帮助其联系义工服务。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她审理的一起原、被告均为外地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山西的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丈夫作为近亲属参加诉讼,但由于经济条件有限,没有请律师。常丽君通过手机多次与对方车主、保险公司协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她应当事人的要求在周六、周日2天为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拿到赔偿款后,原告专门坐车从山西为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近年来,常丽君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00多起,调解率超过80%,居全院之首;上诉案件无一起发还改判。

  为了提高业务水平,常丽君在工作任务不减的情况下坚持学习。通过不断努力,她撰写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妥善处理借贷纠纷》《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等文章先后在《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登。

  精湛的业务技能、出色的工作业绩、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不懈的追求,为常丽君赢得了尊重和荣誉,她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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