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帆)近日,由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一审有果,被告人吴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该案系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并监督修武县环保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也是该县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经查,2010年至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修武县郇封镇某村经营修武县某鸡笼厂。其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未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将冲洗电镀过含重金属锌的鸡笼网片废水排放至厂房北边河沟内,对周边的水、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经举报,该违法鸡笼厂被查封。
经相关部门对该鸡笼厂排放到河沟内的鸡笼网片废水进行检测,重金属锌的含量为7.83mg/L,属于危险废物,河沟内重金属锌含量超标5.22倍。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